LTFC Alumni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林大輝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
2. 會址: 校友會會址為:香港沙田銀城街25號。
3. 性質: 校友會為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的非牟利團體。
4. 宗旨:
     4.1 促進校友會、林大輝中學(以下簡稱「母校」)及在校同學彼此間之聯繫
     4.2 為各會員提供文娛、教育、福利等活動,以促進校友會會員之友誼、經驗交流與合作;
     4.3 提供服務以貢獻母校、社區及社會;及
     4.4 加強會員及學生對學校的歸屬感。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資格
     1.1 凡曾就讀母校畢業之校友,經向校友會申請及執行委員會接納,均可成為校友會之會員;
     1.2 校友於入會時須繳交會費,已繳交會費恕不退還;及 
     1.3 應屆畢業生可於畢業當年一月起申請成為會員。

2. 會籍
     2.1 會籍採取終身制,並不得轉讓。

3. 會員權利
     3.1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
     3.2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3 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提名權、被提名權、參選權及投票權;
     3.4 出任校友會之職位;
     3.5 出席會員大會及列席執行委員會議;及
     3.6 享有校友會給予的其他權益。

4. 會員之義務
     4.1 遵守校友會會章及不時訂立的規則;
     4.2 遵守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4.3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任何有損校友會聲譽及利益之行動;及
     4.4 若會員作任何有損校友會聲譽或利益之行動,執行委員可召開特別會議決議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校友會最高權力組織

2. 會員大會設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須在每年六至八月內舉行,由執行委員決議召開;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於會議前不少於十四天前發出;而選舉年則須在兩個月前發出通知予所有會員

3. 周年會員大會事權如下:
     3.1 審查並通過執行委員提出之周年報告;
     3.2 審查並通過校友會之周年財務報告;
     3.3 由內閣形式選舉來屆執行委員會執委;
     3.4 修改會章;及
     3.5 討論並通過議案。

4. 周年會員大會出席人仕為會章所規定之會員。

5. 周年會員大會列席人仕資格如下:
     5.1 校方之教、職員;
     5.2 校方應屆畢業班級所派出之學生代表;及
     5.3 執行委員所邀請之人仕。

6. 周年會員大會出席者法定人數為已登記會員三十人,若會議於指定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佈流會,並決定再次開會日期:最早者仍須於十四天後再次召開及向會員發出不少於七天會議通知書,與會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7. 特別會員大會
     7.1 特別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召開;
     7.2 特別會員大會將負責處理非一般或緊急事項; 
     7.3 在下列情況,執行委員必須在十四天之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3.1 不少於三十位會員聯署提出書面要求。
     7.4 執行委員必須在特別會員大會舉行七天前,將議程及有關文件發給全體會員。

8.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 (下稱:執委會) 為校友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一切決議案,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

2. 執委會每年開會不少於四次,由主席於三天前發出通知及議程,會議法定人數為執委會成員人數多於半數

3. 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義務秘書一人,義務財政一人,其他執委四至七人,合共九至十二人,由會員大會決定當屆之人數。

4. 執委會之事權如下:
     4.1 擬定代表議會及周年會員大會之議程,並執行其議決案;
     4.2 策劃及推行會務;
     4.3 制定周年工作方針,財務預算,並交周年會員大會通過;及
     4.4 編纂周年報告及周年財務報告,轉交周年會員大會審核並通過。
     4.5 成立執委之會員分部,其運作及財政由執委會監管

5. 校方現任校長、副校長及校方委任的老師均可列席執委會

6. 主席職權如下:
     6.1 對外代表校友會;
     6.2 處理校友會會務,並貫徹校友會之宗旨;
     6.3 主持一切有關會議,並切實執行會議之議決案;及
     6.4 於周年會員大會發表周年報告。
     6.5 校友會主席需同時兼任校友校董,如主席未能兼任,可由副主席擔任校友校董;如副主席未能兼任,職位將會懸空。

7. 執委會以每兩年為一屆會期;會期由當屆周年大會結束即日起,至下屆周年大會結束為止。

第五章 選舉與出缺

1. 執委會由出席周年大會的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2. 執委會各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同一個職位最多只可連任一次。

3. 倘若新一屆執委會未能如期產生,剛屆滿的執委會得繼續留任至選出新一屆執委會為止。

4. 執委會成員不能同時兼任兩個或以上執委職位。

5. 執委會成員如欲請辭,須於一個月前向執委會遞交書面通知;執委會在接納其辭職後,須向各會員公告有關變動。

6. 當執委會之主席、副主席、文書或財政出缺時,可由執委會成員內部推舉有關空缺;而其他執委出缺,則可懸空直至任期完結。唯執委會人數少於八人時,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

7. 執委會選舉方法如下:
     7.1 在會員大會由內閣形式選舉,採取簡單多數票形式進行選舉;
     7.2 執委會之成員,必須由三屆不同年份畢業生組成;
     7.3 選舉於會員大會中進行,事先應由執委會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候選內閣成員必須為校友會會員,並需於選舉前一個月將其內閣簡介提交予執委會;
     7.4 於選舉年,執委會須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兩個月展開選舉程序,並通知全體會員。

8. 執委會各成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停止其職務:
     8.1 其本人提出辭職;
     8.2 由會員三十人書面聯名提出要求整個執委會辭職,並經出席的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一半以上票數通過。

第六章 財務

1. 經費來源
     1.1 會員會費;
     1.2 會員捐贈或贊助;
     1.3 銀行存款所產生之利息;
     1.4 活動收費盈餘及其他收益。

2. 會費
     2.1 凡校友會會員於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 (終身制只需邀交一次),港幣伍拾元正,全部收入均用作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會務開支;
     2.2 會費之增減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2.3 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 本會將收入存放於以「林大輝中學校友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4. 校友會不得作任何形式借貸。 

5.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 財政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存摺及支票簿由校方保管,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及財政簽署。)

7. 執委會負責處理本會經費,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預先取得執委會核准。

8. 財政須於每年執委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務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實妥當後,再交回執委會審核,並提交大會通過。

9. 每屆財政結餘必須撥至下屆執委會。 

10. 如校友會被解散,財務若有盈餘,則全數捐贈母校。

11. 核數
     11.1 由執委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第七章 會章修訂

1. 會章修訂,須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呈交執委會,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十四天,由執委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2. 有關修訂之會章,須於周年會員大會獲三分之二出席的會員人數通過。

第八章 處分及上訴

1. 處分
     1.1 會員處分
          1.1.1 會員如有任何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將受到處分;
          1.1.2 會員大會可向違規會員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譴責聲明,及保留開除相關會員的會籍。
     1.2 於會員大會中,獲得不少於一半或以上有投票權之會員投票贊成,方可通過;
     1.3 處分方式及內容須於議案上列明,並由執委會執行;
     1.4 任何處分個案的一切有關資料,須以書面形式於一個月內通知各會員。

2. 執委會處分
     2.1 執委會或個別執委一旦犯上下列過失,會員大會若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支持,有權對犯錯之執委進行彈劾或罷免個別執委之職權,又或解散執委會:
          2.1.1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
          2.1.2 怠忽職守;
          2.1.3 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或
          2.1.4 於本會作傳銷之活動。
     2.2 執委會必須給與可能遭罷免之執委或可能被革除會籍之會員不少於七天之書面通知,提醒有關執委或會員有權在指定限期之內就事件作出申辯或澄清,否則有關罷免或革除將不能生效。

3. 上訴
     3.1 如執委會就處分事項上接獲任何上訴,執委會須於十四天內作出調查及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

第九章 解散校友會

1.  如解散本會,必先由不少於三十名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動議及經特別會員大會以不少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執委會有責任在會員大會宣佈解散本會之後,繼續跟進有關事宜直至完結為止,包括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