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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輝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2016年1月23日修訂版)

  1. 名稱及會址
    1.1 本會定名為「林大輝中學家長教師會 (LAM TAI FAI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由學生家長及教師共同組成的團體,並為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1)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1.2 本會地址:沙田銀城街25號
  2. 在本會章內,下列名詞解釋如下:
    「本校」是指林大輝中學。
    「本會」是指林大輝中學家長教師會。
    「會章」是指林大輝中學家長教師會的會章。
    「家長會員」是指林大輝中學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教師」是指林大輝中學教師。
  3. 宗旨
    3.1 加強老師與家長間之溝通,共同促進學校和家庭間之聯繫與合作。
    3.2 發揮家長潛力,鼓勵家長從多方面協助學校,以提高教育成效。
    3.3 協力促進及改善本校學生的福利。
  4.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4.1 會籍
      4.1.1 家長會員:凡於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每個家庭由一位家長或監護人登記。
      4.1.2 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老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4.1.3 名譽會員:本校曾任校監、校董、校長、本港社會賢達及對本會有    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為名譽會員。
      4.1.4 會籍冊上會員 : 註冊及已繳交會費的家長會員。
    4.2 權利
      4.2.1 「會籍冊上會員」可享有參加活動、動議、表決、被選及選舉權。而「名譽會員」可列席會議,參加活動的權利而無被選及選舉權。
    4.3 義務
      4.3.1 各會員有遵守履行會章、決議、繳交會費及協助會務發展的義務。
      4.3.2 「家長會員」在每學年註冊時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會籍冊上會員」。會費按年繳納,會籍有效期由該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繳交之會費金額將在每學年註冊時公佈。 除繳付會費及各項活動費用外,會員無須有額外之財務負擔 。惟會員可於本會有需要時,自願捐贈或贊助。
      4.3.3 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4.3.4 會費經繳付後,將不獲發還。
      4.3.5 會員如對本會有任何建議,可直接致函本會。
      4.3.6 所有本會會員及委員,不得假借或以本會名義舉辦或參加商業、宣傳或非法活動。
  5. 組織
    5.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執行委員會組成。
    5.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5.3 全體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週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5.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作出簡報,而司庫則就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家長執委選舉應在隔年的週年會員大會中進行,以選出新一屆的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
    5.5 在接獲最少在會籍冊上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說明討論某項或某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5.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籍冊上會員及當然會員人數十五分之一;如遇上出席會員人數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導致會議不能舉行,執行委員會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而該次會員大會毋須計算法定出席人數。
    5.7 執行委員會由七名家長及七名教師共十四名委員組成。
    5.8 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的產生:所有會籍冊上會員均可以提名會籍冊上會員參加競選家長委員。有關選舉章程須由執行委員會以出席執委三分之二或以上多數票通過及進行修訂。
    5.9 執行委員會教師委員的產生:教師委員應於舉行週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會員大會上確認其委任結果。
    5.10 家長執委於每兩年重新選舉後,一個月內聯合舉行會議。會議先由舊主席主持,由新委員互選以下執委:
      1) 主席(在家長委員中選出,不可出任多於二屆)
    2) 副主席(兩位,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3) 秘書(兩位,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4) 司庫(兩位,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5) 學術及出版(兩位,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6) 康樂及福利(三位,一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
    7) 聯絡(兩位,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
      當全體執行委員互選產生後,隨即進行職務交接,新執行委員會舉行是屆第一次會議。
    5.11 各家長執委任期均為兩年及會在週年大會中確認委任結果。如家長執委不再是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者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為準。
    5.12 在任期中家長執委出現空缺時,執行委員會有權按照家長執委選舉章程中關於執委出缺附例處理。
    5.13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各界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及顧問。
    5.14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的話,主席則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
    5.15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工作。
    5.16 所有執行委員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5.17 凡委員於執行委員會出席率少於每學期80%者而無合理解釋者,則當自動退出執行委員會。
  6. 經費的來源、用途及管理
    6.1 經費的來源
    6.1.1 會員會費
    6.1.2 學校撥款
    6.1.3 其他資助
    6.1.4 捐款
    6.1.5 本會舉辦活動的收費
    6.2 經費用途
    6.2.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支出
    6.2.2 本會的經常費用
    6.2.3 經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議決的其他支出
    6.3 經費規管
    6.3.1 本會經費管理,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原則。
    6.3.2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3.3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二人簽署,而簽署的兩名人士必須一名為家長委員,一名為教師委員,方屬有效。)
    6.3.4 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經費,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   預先取得執行委員會核准。
    6.3.5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務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委任/聘任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大會通過。
    6.4 核數
    6.4.1 由執行委員會委任/聘任一位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7. 會員註冊、退會與會籍轉變
    7.1 新生入學時由校方代本會發給新生家長註冊表格,以便登記會員資料,往後會籍在學生每年辦理學籍註冊時更新登記資料及繳交會費,直至學生取消學籍為止。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7.2 凡逾期未繳納會費者,均不可享受一切本會福利。以前所繳交的一切款項,概不發還。
    7.3 「家長會員」如要更改註冊人選,須重新辦理註冊手續。表格經本校交回本會,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生效。
  8. 家長教師會與校董會的關係
    8.1 本會為本校校董會的附屬組織。如本會會章與校董會會章有牴觸,則以後者為準。
  9. 解散
    9.1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動議解散  本會。
    9.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   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10. 修訂會章
    10.1 修改會章,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兩星期,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11. 附則
    11.1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11.2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及本校之辦學宗旨。
    11.3 各參與/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者均需遵守會議規則。
  12.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23-01-2016修訂)
    12.1 本會是一個認可的家長教師會 (RPTA) ,按《教育條例40AO》(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進行選舉,以提名一名家長校董 (Parent Manager) 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Replacement Alternate Parent Manager) 參加法團校董會 (IMC) 以符合法團校董會章程。
    12.2 家教會主席會自動成為家長校董;而家教會副主席(家長)會自動成為替代家長校董。
    12.3 任期
    • 經註冊後,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若家長校董的子女 (如該家長校董多於一名子女,則其最後一名在校子女) 不再在學校就讀,則該名家長校董的任期直至當學年為止。
    • 當家長校董未能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時,將由替代家長校董出席,並享有投票權。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教育條例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  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教育條例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教育條例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 該校的現職教員。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鬚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教育條例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教育條例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教育條例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教育條例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附錄一
家長委員選舉章程
Term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Members (Parent) Election
  1. 概況
    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共有委員十四名,其中最多七名委員為基本會員(即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由會籍冊上會員投票選出;另外七名委員為當然會員(即本校教師),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由校長委任,並在會員大會中確認。
  2. 參選資格
    凡本會之會籍冊上會員均可享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即任何有意候選常委之會籍冊上會員,均可參選。
  3. 參選提名
    候選人可自薦或由其他會籍冊上會員提名。提名表格將隨選舉通知信於周年會員大會前發出。
  4. 競選
    候選人資料將印成介紹單張隨選票發給會員,以供參考。
  5. 投票資格
    投票人為合資格之會籍冊上會員,家長委員則以家庭為單位,即每一家庭只可投一票,每票最多可選七人。
  6. 投票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七人,則毋須進行投票,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否則,所有會籍冊上會員將在選舉年之周年會員大會前獲發選票。投票時間由發出選票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會員可於學校辦公時間內親臨學校投票,亦可填妥選票及確認信件交由其他人士(包括本校之學生)投票,投票箱放置於學校大堂或校務處內,或在早會時在班主任監督下投入投票箱。截止投票時間為點票工作天下午4:00前。
  7. 點票
    選票將於投票截止時間後隨即進行,各會員有權到場監票。凡選多於七人或其他不符合選舉規則的選票皆作廢票論。歡迎各會員到場監票。
  8. 常委職位
    得票最多之七名候選人將當選為執委會成員。其餘落選者按其獲票多少依次序出任候補執委,最多為二名。執委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議,以便進行交接及互選各職位,並將新任執委會成員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
  9. 執委出缺
    家長常委一旦出缺,概由常委會在候補常委名單中補選,並作出公布;教師常委一旦出缺,則由校長再行委任替補。所擔任之職位,由當屆常委商議,酌情安排。
  10. 上訴
    任何候選人可於選舉結果公佈之後一週內,以書面向學校陳述理據,提出上訴。現任家教會主席,校長及選舉主任在兩週內須就選舉過程一同進行檢討,以決定上訴是否成立。
    若上訴成立,現任家教會主席、校長、選舉主任須宣佈結果,與及合適和公平的補救措施。該等措施可包括廢止選舉結果及進行新一次選舉。
  11. 罷免
    當超過四位執委認為某委員(包括主席) 不適宜擔任家教會委員職務,需向家教會提出書面聯署要求及經家教會進行罷免討論獲八成委員同意後,家教會需向會籍冊上會員發出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委員資格。
  12. 註解
    • 4.1.1家長會員沒有提名權及選舉權。
    • 4.2.1動議和表決需在委行委員會中提出及獲得確認, 才在會員大會中表決。
    • 4.3.2 及7.1如家長或監護人未能在註冊時繳交會藉費用,則需在開學時補交。
    • 5.10 為避免主席職務需中途更換而引至需修正社團註冊和會務交接混亂,故子女就讀本校最後一學年家長執委不能擔任主席職務,而其它職務不受此限制。
    • 5.11委員任期, 如家長委員最後一名在校子女不再在學校就讀,則該名家長委員的任期直至當學年為止。
    • 9.2特別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會籍冊上會員及當然會員人數十五分之一;如遇上出席會員人數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導致會議不能舉行,執行委員會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而該次會員大會毋須計算法定出席人數。
    • 特別會員大會如非校董會或執行委員會招開, 需有2/3家長會員聯署動議。
    • 家長委員選舉章程中點票不符合選舉規則的選票是泛指不符合選票指引選票。

補充罷免中不適宜為:

  • 5.17事項。
  • 未能妥善執行/藉故推辭家教會委派工作。
  • 行為不檢、違反禮貌、損及其它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經主席/家教會糾正無效。
  • 經家教會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擔任家教會執委職能。
  •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的刑事罪行。
  • 借助家教會名稱或其職務,作出家教會未經同意事情〔殊或緊急情况事後獲家教會確認例外〕。